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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年报乌龙补丁何以如此密集

发布时间:2020-10-17 01:35:37 阅读: 来源:试纸厂家

年报“乌龙”“补丁”何以如此密集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摆“乌龙”、打“补丁”,对市场产生了很大负面作用,再不能等闲视之,理该采取有效措施。对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乃至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须重罚,严重的甚至要追究企业管理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还需建立针对投资者的补偿机制。  回顾沪深上市公司2013年报披露过程,摆“乌龙”、打“补丁”,已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不少上市公司业绩预告频繁改变,有些竟然由“盈”改成“亏”,致使股价剧烈波动,造成了投资者预期的巨大落差。创业板宝德股份甚至先后提供了4个版本的业绩 ,在去年10月发布的三季报中,该公司预计全年业绩将亏损800万至300万。今年1月28日发布首次修正公告 ,称2013年将盈利100万至600万。而一个月发布的业绩快报又出现大逆转,变为亏损1300万。在发布最终年报时,亏损又变成1105万。

光电股份 1月29日发布公告预计2013年实现净利润约8000万,同比猛增25倍,原因是公司剥离了亏损企业。然而3月28日该公司又发布业绩修正,2013年亏损1.66亿。在宏观经济形势向好的情况下,该公司经营竟从盈利变亏损,波动幅度达2亿多,不仅投资者非常不满,连公司董事也觉得难以理解和接受。山东墨龙原来预计2013年的净利润在2685万至9398万元之间。而修正公告则称净利润亏损了1.2亿至1.8亿元。  面对如此由盈转亏的业绩预告,投资人不能不怀疑:这到底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这样的公司还有什么诚信可言?这如何能让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有信心?  有向下修正的,也有向上修正的。博深工具在2013年三季报中预计年度业绩会同比下降30%至80%。修正后则同比增长高达100%至150%。超预期的业绩当然不是坏事,可对于那些受原本业绩较差预告影响而卖出股票的一般投资者来说,就有被误导之嫌,而且也明显违背了“三公”原则。  据截至4月16日的不完全统计,有超过50家公司年报披露过程中摆“乌龙”,打出了年报“补丁”。4月16日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的某食品公司,一次性就更正了11个数据 。而且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乱说。  业绩预告不断变更,年报经常摆“乌龙”、打“补丁”,会向市场发出错误消息,引起股价非正常波动,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重挫了上市公司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信息披露过程中持续不断的“乌龙”、“补丁”不仅误导投资者,还易滋生欺诈和操纵行为,严重干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考察沪深上市公司年报“乌龙”、“补丁”现象,不难发现,往往集中在那些依靠政府补贴、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收益的公司,或存在一次性大额计提的公司身上,这类公司面临比较大的不确定因素。还有,监管部门惩戒力度不够,让一些公司钻了空子。中介机构的责任心不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中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合谋作假的可能。这是一个需要细细研究的课题。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摆“乌龙”、打“补丁”,对市场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再不能等闲视之,理该采取有效措施。  与其他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性更加明显。证券交易是一种条件不对等的交易,大部分中小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使证券市场中存在欺诈和操纵行为,使证券的市场价格背离其内在价值。证券产品的虚拟性、特殊性,决定了信息必然是市场最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标准,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年报,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年报必须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监管的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标准是判别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的基本要求,其本质要求包括公平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前面三个标准相对容易界定因而也容易监管,但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往往难以界定,难以达成严密性要求,这就给上市公司的“下有对策”找到了空间,这是上市公司敷衍监管政策和“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的重要诱因;可以说也是上市公司在年报等信息披露时常“摆乌龙”、“打补丁”的深层次原因。所以,笔者认为,需要在继续强调信息公平披露性、真实性、及时性的基础上,更强调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充分披露,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准确性要求必须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内在含义,在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保持逻辑上的统一,不能让人误解。由于知觉的选择性特点,不同的人因不同的背景、经历、经验、动机和期望,对同一信息都会有不同的解读。因此,为了防止信息发送者利用语言的多解性将误解的责任推卸给信息的接受者即投资人,在对公开披露信息准确性理解与解读,应以信息的接受者即一般投资者的背景、经验、判断能力和角度作为标准。  管理规范还要求强化管理层特别是董秘的具体履职能力。上市公司的董秘具体负责对外信息的披露,应该具备较扎实的财务、法律、企业管理和相关专业基础。同时为了从时间上保证董秘工作的有效性,监管部门提倡董秘不要兼职其他职位,以保证董秘的工作质量。但在沪深上市公司中,董秘大多身兼数职,这不能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以往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乃至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的处理大多不了了之,或只有很轻的罚款。很难有威慑作用。现在,应该明确,凡不按章披露、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乃至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须重罚,严重的甚至要追究企业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对保荐者等中介机构同样也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警告甚至市场禁入的处罚。  与此同时,还需建立针对投资者的补偿机制。若经过事后追踪,认定恶意误导,上市公司须出资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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